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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

根据《市人民关于同意组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批复》,市采购中心和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共同组建招标采购公司,实行一个法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并实行企业化管理。鉴于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系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活动中,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而集团下设采购部仍主要从事采购业务。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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